在城市建设的拆迁中,“非法强拆代拆迁”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些拆迁部门为了加快拆迁进程,不履行合法程序就非法强拆被拆迁人的房屋。那么,非法强拆是否会构成犯罪?行为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下面就随小编看看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
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201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201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开始施行。新法的出台使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又多了一层法律保护的外衣。
以上法律法规针对“非法强拆”的责任承担都做了哪些规定呢?《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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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很多被拆迁人都有过被停水、停电的遭遇。拆迁工作人员通过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以使被拆迁人不能正常生活来达到逼迫其签字同意搬迁的目的。为了制裁实施这种强制手段的责任者,在《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也有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以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民的居住用房或商业用房,不仅自身价值较高而且通常还存放着被拆迁人的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法条均说明,非法强拆有可能构成犯罪。
撰稿:韩甜甜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