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概要】
泰兴市国土资源就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太国土资交决字[2013]第30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要求邵大任一户限期交出涉案土地,并于2014年3月12日向法院申请拆除执行。被申请人邵大任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任战敏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后在申请执行中由于存在程序瑕疵,申请人向法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至此被申请人免于拆除执行。
【办案风采】
任战敏律师作为北京冠领拆迁律师事务所的首席律师,资深的业务北京和娴熟的业务能力,是促使案件得以迅速结案的重要因素。在代理申请拆除执行的案件中,任战敏律师迅速抓住了送达失误的程序瑕疵,使得拆除执行的基础不复存在,申请人自动撤回执行申请。
【案件意义】
行政拆除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有关部门拆除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拆除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拆除执行的拆除性使被执行人面临着有司法后盾的巨大压力。查询、冻结、扣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都是执行的手段。故此,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以程序公正来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案就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收到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书,所以对其并不生效,更不能被执行。由于程序瑕疵导致执行的文书存在效力问题,执行的基础便不复存在。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也是对程序瑕疵的意识和悔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