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拆除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是授权主体,行政部门是执行主体,被征收人在面临司法拆除时,首要判断自己面临的司法拆除是否合法,具体可从下面五个方面入手。
一、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拆除的基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并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实施拆除。
行政部门是需要依据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等材料才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还没有得到解决,这样的司法拆除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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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行政执行的主体是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请法院拆除的主体资格,其他主体均没有申请法院拆除的资格。比如区级人民政府、街道办,城管部门等没有申请执行权力。
三、被征收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不复议、不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只有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被征收人不搬迁、且在该决定通知到达被征收人之日起60天内不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拆除房屋。
因而,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通知时,应当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通知文件之后的诉讼期(6个月)满之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司法拆除有效,过期无效。
五、被征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补偿
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即安置房置换或足额的货币补偿,政府在被征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被征收人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来判定自己面临的司法拆除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可以提起诉讼,最好选择专业律师来帮助维权。
撰稿:蒋 凯
编辑:侯学飞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