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这种事一个人一辈子碰到一次的都算比较少了,而本文的主人公杜先生却连续碰上了两次:第一次选择了异地安置重新建房,结果重新建的房子又被划入了拆迁范围。然而第二次的拆迁却没有上次那么顺利,具体是什么一个情况呢?让我们来看一下。
2009年12月贵州省铜仁市某县的杜先生与当地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修建了房屋六间用于经营洗车场。2010年杜先生就遇到自己的第一次拆迁,县政府决定将他房屋所在的位置作为绿化用地,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由杜先生重新选址修建,并补偿给他20万元。2010年3月,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局划定了安置地块,杜先生在上面修建了1924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两个个体经营户用于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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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杜先生新建的房屋再次被划入拆迁范围,他迎来了自己人生的第二次拆迁。本以为这一次会像之前那样顺利,但没想到的是这一次拆迁部门没有提供可以安置的地块,而且能给的货币补偿也非常低,当自己不断争辩试图提升点补偿的时候,对方却说他的房屋是违法建筑,都可以不补偿,杜先生极为惊愕,这不是你们给我分的地让我在这建的吗,这也叫违章建筑?
2018年3月在双方就拆迁补偿没有谈妥的情况下,拆迁部门以杜先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将其房屋拆除,无奈之下,杜先生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介入案件后,经过系统的分析判断,冠领律师决定将当地县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一同告上法院。
庭审现场直播
在法庭上,被告提出三点辩解理由:
第一、杜先生不具有本案的起诉主体资格,杜先生已经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他人也办理了营业执照,拆除房屋与杜先生不存在利害关系。
第二、县政府不是拆除主体,不应作为被告,拆除行为系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住建局实施,与县政府没有关系,县政府不应对其承担责任。
第三、拆除行为合法,杜先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被告的拆除行为适用法律正确,拆除程序合法,不具有违法情节。
冠领律师针对被告的辩解理由针锋相对地指出:
首先,关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杜先生是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在土地上建有房屋,杜先生虽然将部分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但是现在他们的租赁期限已经截止,所有涉案房屋都由杜先生实际管理、使用,因此杜先生与本案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
其次,以违法建筑为由实施拆除,应当由城乡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拆除。本案拆除行为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均参与实施,因此三者都应作为被告。
最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实施拆除的合法依据,应视为没有合法依据,应当认定违法。
法院经过对本案的认真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拆除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三被告均表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了上诉,结果也没能扭转局面,最终贵州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杜先生先后碰到两次拆迁,第一次平和解决,第二次却遭遇不公,他的经历告诉我们,在征收补偿能够协商解决时,被征收人应当积极与拆迁部门沟通,支持地方建设,但一旦遭遇不公,也应该毫不含糊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撰稿:马佳斌
类型:B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