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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山东烟台撤销城中村房屋搬迁决定案复议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8-12 10:16:53 字体: [ ]

  2024年3月,居住在山东省烟台市某村的罗邵军(化名),被当地居委会通知限期搬迁。罗邵军对该决定不服,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2024年7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居委会作出的《收回集体使用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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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月,为提升幸福区域城市化,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条件,当地区行政机关启动了房屋搬迁安置项目,将罗邵军的房屋一并划入了征收范围。由于罗邵军认为征收部门制定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拒绝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一直拒绝征收部门的腾房要求,多年来从未搬离房屋。

  到了2024年3月,区行政机关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同意收回罗邵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当地居委会随后向罗邵军送达了《收回集体使用权的决定》,并通知他相关补偿款已提交公证处进行保管,随时可以领取。

  罗邵军认为时隔十余年,征收部门却仍以当年的标准对他进行补偿,显然无法保障他及家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他在搬迁后将陷入无土地、无房屋、无住所的窘境,因此坚决不同意搬迁,并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刘晓鹏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代理罗邵军向当地区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在复议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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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罗邵军使用宅基地合乎法律规定,并不存在上述法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同时,区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地块涉及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缺乏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的前置必备条件,且在作出该批复前,并未给罗邵军任何补偿,同样违反了法律“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区行政机关经审查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7月作出决定:撤销《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冠领律师乘胜追击,继续代理罗邵军向区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居委会作出的《收回集体使用权的决定》。在本次复议过程中,冠领律师依据前次复议决定提出:居委会作出《限期搬迁决定书》的前置性程序为区行政机关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目前该批复已被撤销,故《收回集体使用权的决定》的合法性前提已不存在。

  区行政机关经审查后再次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7月底作出决定:撤销居委会作出的《收回集体使用权的决定》。

  本案中,冠领律师精心制定维权方案,步步为营帮助罗邵军撤销了不合理搬迁决定,同时敦促行政机关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必须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借助本案提醒读者朋友,在遇到“逼迁”“暴力拆迁”等情形时不用惊慌,一定要有证据意识,尽量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也可以向专业律师咨询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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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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