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浙江丽水门店和住宅行政复议案胜诉
在拆迁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往往是了解更多拆迁信息的渠道。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浙江丽水一起案件有了新的进展,县政府将对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张桂芬是浙江丽水某县的居民,今年七十有余,家住当地老城区内。张桂芬的居所建于上世纪90年代,有房产证,一层是商业门店,二层是住宅。
不久前,当地政府发布了老城区改造的相关文件,张桂芬的房子被列入拆迁范围。然而,张桂芬因拆迁所能得到的补偿却不合理,明显低于周边类似房产的市场价,这导致她无法用补偿款重新购置一处新房产。
张桂芬思来想去,还是决定委托专业律师以维护权益,遂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经研判,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马佳斌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立即赶赴当地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了解情况。经过一番调查,冠领律师代理张桂芬向法院起诉。
诉讼过程中,张桂芬获取了一张其他户补偿计算单的照片,上面记载的补偿款比她的高出很多,但该计算单上没有盖章,也未能找到原件,所以无法作为证据使用。为此,2023年4月27日,冠领律师代理张桂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5月19日,县政府作出答复,以其他户不同意公开为由,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得知这一消息后,冠领律师又立即起草相关文件,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县政府称张桂芬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两户的隐私,在向其发出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后,两户均拒绝向张桂芬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相关信息,不存在违法情形。
而冠领律师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第29条第一款作为依据,认为县政府应当向张桂芬公开相关信息。
为帮助张桂芬更好地维权,冠领律师还检索了诸多相关案例,并在其中发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曾处理过的一起类似案例。据此,冠领律师进一步指出,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和第29条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调查情况和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上级行政机关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决定撤销县政府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并责令其限期对张桂芬于2023年4月27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在双方均有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冠领律师通过检索相关判例,于诸多案例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力挽狂澜,助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重新处理机会。事后,冠领律师还将继续代理委托人处理后续拆迁赔偿问题,帮助委托人全方位维权!(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