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中村拆迁律师-民房拆迁补偿标准太低怎么办
民房,即民用住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独立拥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的居民个人或家庭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仅供其本人及家庭居住生活的低屋建筑。民房拆迁应该参照国有土地征收进行补偿。那么,民房拆迁补偿标准太低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陕西西安王先生的民房占地90平,位于城市规划区内,被纳入征收后货币补偿有12万,产权调换能分到一套90多平米的房屋,但实际居住面积只有70平,不够全家6人居住。王先生认为两种补偿方式都不合理,没签拆迁协议,但征收方通过村委会代签合同后,趁王先生不在家,强制拆除了他的房子。
法律规定,在征收时被征收房屋被列入城市规划区的,被征收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定征收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标准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本案中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标准过低,显失公平,王先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确认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方案违法,应属无效。但因房子已被拆除,无法恢复原状,征收方理应参照合理标准对王先生进行赔偿。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陕西城中村拆迁律师-民房拆迁补偿标准太低怎么办”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
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王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