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棚户区拆迁律师-房屋评估低于心理预期补偿该怎么办
房屋评估应保证相对公平的基础上对被征收人进行合理补偿。那么,棚户区拆迁,房屋评估低于心理预期补偿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陶女士在江苏连云港市拥有一套房屋,这里的房屋大多建于40年前,破损严重,基础设施落后,陶女士长期居住的房屋在本次征收范围内。2022年3月,有关征收部门提供了五家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作为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择。并于三天内组织被征收人和群众代表抽签,确定了一家规模最大的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该次房屋征收的价格评估机构。2022年6月,因关于其自家房屋初评报告,陶女士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市场评估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根据估价目的原则,按照程序,选用适宜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本案中陶女士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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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