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厂房拆迁律师-拆迁补偿议尚未谈妥就强制拆除300平纺织厂怎么办
在征收实践中,“逼迫当事人搬迁”的情况屡见不鲜。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那么,拆迁补偿,协议尚未谈妥,征收方强拆当事人房屋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戴先生在黑龙江鸡西某村拥有600㎡的房屋,其中300㎡是住宅,用于戴先生一家居住,另外的300㎡房屋用来经营纺织工厂。日子蒸蒸日上,一家其乐融融。2022年,因城市建设需要对戴先生房屋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拆迁,从此戴女士一家的生活开始发生转变。2023年2月,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关征收部门对戴先生的房屋以暴力的方式进行强拆,屋内物品也毁损殆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征拆原则,本案中征收部门采取暴力的非法方式进行强拆意图迫使被征收人答应补偿协议,戴先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有关部门强拆违法,并要求征收部门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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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