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房屋拆迁律师-借“危房之由”强拆房屋不给补偿该怎么办
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应在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按照合法程序实施。那么,房屋拆迁,借“危房之由”,强拆不给补偿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山西太原某村村民武先生宅基地上房屋因游乐园项目建设要被拆除,但补偿不合理,未与有关征收部门达成协议。有关部门以武先生房屋属危房为由,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及《限期拆除催告书》,限一日内将房屋,否则将强制拆除。在上述决定书、催告书作出后,将武先生房屋强制拆除。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以“拆危”之名行拆迁之实,强拆行为被判违法。本案中武先生的房屋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就被强制拆除。违法强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武先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此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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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