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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四川宜宾土地征收上诉案胜诉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6-12 10:05:46 字体: [ ]

  2021年,四川宜宾的一个下辖县城,有关部门因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与陈进无法达成一致。为争取合理补偿,陈进将主管部门诉上法庭却遭败诉。一审败诉后,陈进求助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2024年4月,陈进获得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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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至2016年间,四川省宜宾市一县城为开展一区域性项目,对陈进所在县城的部分土地进行了实地测量与登记造册。2018年,在市属部门的要求下,当地有关部门对相关土地进行了实际征收。虽然陈进的土地就在征收范围内,但该次征收并不完全,陈进的土地成了遗留未征土地。

  2021年,有关部门再次启动征收项目,开始处理遗留未征土地问题。2021年6月21日,陈进与有关部门就基础补偿问题达成一致,但就陈进土地上种植的“金弹子”的补偿标准产生了意见分歧。有关部门认为“金弹子”未单独列入补偿目录,应当按照乔木的补偿标准对陈进进行补偿。陈进则认为“金弹子”投入成本高,是名贵树木,不应按照乔木等同价值补偿,拒绝了有关部门发放的补偿金。

  因急于完成征收任务,有关部门没有理睬陈进的异议,于2022年5月,先后向其送达了《关于限期领取补偿款的通知》以及《关于限期交出土地的通知》。5月30日,有关部门直接向陈进账户打款,强行“完成”了征收补偿事宜。

  陈进对有关部门的行为不服,因此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有关部门是作出土地征收与补偿的适格主体,作出两个《通知》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判决驳回了陈进的诉讼请求。不服该判决但自身法律知识有限,陈进便拿着判决书来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随后,冠领律所委派了白秋凡律师接手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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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真查阅整理一审法院的判决资料后,冠领律师发现,有关部门为县属部门,与法律要求的县级以上部门才能责令征迁户搬迁、交出土地的层级不相符合,一审法院很可能存在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随即,冠领律师为陈进制定了详尽的上诉策略,代理他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开庭后,有关部门仍旧以“已履行征迁补偿义务”为由进行辩驳,不认可陈进的上诉。针对这一情况,冠领律师当庭向法官表示,第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向陈进作出两项《通知》的行为超越其法定职权,其在陈进未获得合理的、全面的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不具有作出案涉文件的前提。

  第二,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行政诉讼法》规定,陈进与有关部门作为法院认可的适格主体,陈进依法享有申诉权利,一审法院驳回陈进诉请是法律适用错误的表现,侵害了陈进的合法权益。

  第三,有关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催告义务就对陈进作出了通知并强行打款,剥夺了陈进的陈述申辩权,构成违法。因此,应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撤销或者依法改判。

  结合双方的庭审意见,法官对本案再次进行了审理,最终认可了冠领律师的法律意见。2024年4月23日,法院出具了本案的《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有关部门向陈进作出的通知无效。

  在冠领律师的竭力帮助下,陈进逆风翻盘,获得了与有关部门就征迁补偿再次平等协商的机会。(文中除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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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宏领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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