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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承包地上的旧钢棚房被认定违法,冠领律师寻根溯源利用证据撤销三份拆除建筑通知书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1-17 15:36:25 字体: [ ]

  农村里,一座房往往见证着当地的历史。位于四川省宜宾市某村的三栋钢棚房屋,就见证了此地一个工厂的兴衰。房屋的主人王腾、王雪、王霞兄妹三人没有想到,15年的旧厂房改造的钢棚房,会成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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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宜宾市某村,自然条件不好,村里耕地少,放眼望去都是深沟和荒坎子。1985年,村内建起明矾厂,经土地承包人同意,挖平深沟搭建厂棚。2013年环保整改,明矾厂停产。2020年4月原有厂房被改建为钢棚房屋供村民使用,97号附1号、2号房和98号房就是其中的三栋,分别建在王霞、王腾、王雪各自的承包土地上。

  旧厂房改造成新屋子,兄妹三人都很高兴,把钢棚房出租给其他人使用,还能多一笔收入。可是很快,一纸通知书打破了他们的好梦。

  2022年11月17日,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当面送达、电话通知等方式,向三个人分别送达一份《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称三栋房子违法建造,令他们限期拆除,否则相关部门就要着手拆除。

  王腾兄妹三人不明白,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把建了15年的旧厂房改成钢棚房使用,为什么会违法。不想失去房子的兄妹三人经人介绍,求助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经过初步研判案情后,冠领律所委派了王婧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接手此案,首先考虑到《城乡规划法》的溯及力问题。

  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其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后,还能不能管08年前的房子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律师通过大量查询对比同类型司法判例,向三位委托人指出,《城乡规划法》可以管以前建造的房子,相关部门依据本法可以作出通知,部门的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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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同时律师指出,主体适格不代表程序合法。通过与委托人沟通,频繁走访村民家中,律师得知相关部门没有调查即作出行政处罚,对三位委托人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在法律层面逼迫委托人依照通知书的内容行动。

  另外,律师研读分析《通知书》,发现相关部门认定钢棚房属于乡、村庄规划区,并以此为前提,认定三位委托人未能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新建钢棚房。律师释明,其中有两点错误:

  一,没有证据证明钢棚房属于乡、村庄规划区,相关部门举证不能,应当承担其不利后果,该前提不成立。

  二,钢棚房是从1985年就建好的旧厂房改造而来,是原始厂房的一部分,并非新建建筑物。

  基于以上观点,律师为每个委托人都收集了4组证据,分别证明委托人诉讼主体适格、《通知书》程序错误、钢棚房的由来以及其占地不是耕地。

  由于委托人有三位,各自都有一栋涉案房屋,律师代理三位委托人,分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三份《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冠领律师准备充分,相关部门当庭未提供涉案房屋属于乡、村庄规划区的相关证据,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认为被告相关部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撤销三份《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

  冠领律师帮助王腾、王雪、王霞兄妹赢得三次诉讼,案件落幕后他们多次向律师表达了感谢。冠领律师以深厚的办案能力不仅赢得胜诉,更赢得了委托人的认可。(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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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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