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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房屋性质相同补偿方式却不同,冠领律师代理江苏南通两女子起诉维权获胜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7-25 10:04:29 字体: [ ]

  顾明兰与李华婷是初建公司的员工。1995年前后,初建公司与宝红公司共同以宝红公司名义集资修建了一栋5层住宅楼,依据规定,底层层高在2.2米以内的不计面积。随后,顾明兰分得一套住房及5号、8号、12号共计3间附房,李华婷分得13号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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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宝红公司取得案涉集资楼房的《房屋所有权证》。1999年起,顾明兰先后将5号、8号附房出售,并购买了9号附房。2021年,案涉住宅楼被纳入征收范围,顾明兰、李华婷因附房权属问题迟迟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房屋便遭遇强拆。

  “当年我卖给别人的5号附房都确权了,同样都是附房为什么不承认我们的权利?”顾明兰在电话中向冠领律师发牢骚。为准确了解案情,冠领律师当天即启程前往南通进行实地走访。听取了冠领律师的专业讲解,顾明兰、李华婷与冠领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冠领指派韦光律师、姜启林律师共同办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冠领律师及时向上级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顺利调取了缺少的证据资料。针对顾明兰二人对原告身份的顾虑,冠领律师依据顾明兰、李华婷提供的电费、发票等证据材料阐明: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9号、12号及13号附房的权利主体分别是顾明兰和李华婷,征收部门实施的拆除行为与二人存在利害关系,顾明兰与李华婷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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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冠领律师指导顾明兰二人录音取证,收集整理好32项证据材料,代理二人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之诉。

  一审过程中,征收部门以顾明兰二人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为由进行驳斥,基于冠领律师充分的庭前准备,法院最终判决案涉强拆行为违法。但征收部门不服判决结果,以案涉房屋所有权应归宝红公司为由提起上诉。深受委托人信任的冠领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代理顾明兰二人应诉。

  二审法庭上,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初建公司部分职工出具《证明》后,征收部门仍认为顾明兰、李华婷无法提供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该抗辩理由明显不当。

  其次,征收部门已将其余附房实际占有使用人均认定为权利人并达成补偿协议,依照“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平等原则,在无其他相反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他人的情况下,案涉附房应认定为顾明兰、李华婷所有,征收部门应与二人协商补偿事宜。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驳回征收部门的上诉,维持原判。冠领律师高效、专业的办案水平帮助顾明兰二人维护了权利。(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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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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