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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说法:共同房屋被征,兄长擅签低价拆迁补偿协议该怎么办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31 09:19:47 字体: [ ]

  “我和我哥共有的房子,咋就这么不明不白被处理?”霍先生对着征收人员吼道。那么,共同房屋被征,兄长擅签低价拆迁补偿协议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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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河北邢台某地,村口的老石桥横跨在清澈的河面上,霍先生的家就在河边。这座院子是霍先生和哥哥共同继承的祖宅,承载着他们儿时的欢乐、成长的足迹以及对先辈的思念。

  2024年5月,村里要进行河道整治工程,该院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在未对房屋权属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仅凭一些模糊的资料,就将这座小院认定为霍先生哥哥一人所有,并迅速与他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

  当霍先生得知这个消息时,满脸愤怒和惊愕。他找到哥哥询问,试图与他沟通此事。但哥哥却面露难色,声称自己也是被征收部门催促,稀里糊涂就签了字,并不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看着哥哥的样子,霍先生既生气又无奈。他知道,此时不能只怪哥哥,关键还是要与征收部门协商解决这个问题。

  于是,霍先生怀着忐忑的心情来到了征收部门的办公室。他诚恳地向工作人员说明了情况,出示了能够证明自己对房屋拥有部分所有权的证据。然而,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却对他的诉求置之不理,坚称协议已经签订,无法更改,让他去找哥哥自行解决。

  《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本案中,征收部门未对霍先生房屋的权属情况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就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明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收土地前应进行现状调查的规定。霍先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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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