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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湖北武汉城中村房屋申请信息公开案胜诉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11 13:53:33 字体: [ ]

  2016年,武汉某村村民的房屋被征收,其前女婿袁浩想知道此次征收中是否存在他的拆迁利益,于是在2023年9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征收管理委员会及当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未获满意答复后,袁浩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向武汉市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2月,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征收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不予答复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对袁浩的申请作出答复;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书》中第三项,责令其限期对袁浩的申请第三项重新作出答复。

  袁浩系武汉某村村民,他的岳母在当地拥有一处房屋。2016年,因当地开展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该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后袁浩与妻子离婚,此时征收尚未结束,补偿款也仍未发放,他想知道此次征收中是否存在他的拆迁利益,但多方询问后始终未能得到明确消息。

  到了2023年9月,征收项目推进至附近地块,周边已有人家签约并交付、拆除房屋,可袁浩仍未知晓他是否能获得相应安置补偿,一时心急如焚。在朋友的建议下,他通过电话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白秋凡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经深入沟通,充分了解了袁浩的诉求后,代理他分别向征收管理委员会和当地街道办事处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1)征地批准文件;(2)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征收主体;(3)被安置人员名单、补偿款发放情况等信息。

  2023年10月,街道办事处作出《答复书》,称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袁浩前岳母的房屋信息、身份信息、人员关系信息及补偿金额信息等,经书面征求其本人意见后,她明确不同意公开,因此不予公开,至于征地批准文件等信息,属于自然资源部门的职能,街道办事处并非制作机关,因此建议袁浩向相关部门申请公开。

  随后,征收管理委员会向袁浩作出《不予答复告知书》,表示经审查,发现袁浩已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内容相同的政府信息,街道办事处已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方式作出答复,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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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浩对两机关的答复内容均不满意,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向武汉市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首先,根据《邮政法》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属于国家公文,因此街道办事处通过顺丰快递的方式向袁浩送达《答复书》,属于送达程序违法。

  其次,根据当地《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规定,街道办事处具有“负责组织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调查,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初审,并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的职责,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将其掌握的上述信息向袁浩公开的法定职责。

  最后,征收管理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并非同一行政机关,两机关应独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因此袁浩向征收管理委员会提出的申请不属于重复申请,征收管理委员会应依法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市行政机关经过审查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2月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征收管理委员会作出的《不予答复告知书》,责令其限期对袁浩的申请作出答复;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答复书》中第三项,责令其限期对袁浩的申请第三项重新作出答复。

  冠领律师帮助袁浩打通了获取征收相关信息的路径,不仅保障了他的知情权,还有利于他及时调整生活计划,平衡与曾经家人之间的关系,以更积极的心态应对征收。(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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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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