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七诉无一败绩,成就天价赔偿
2015年4月,上海市松江区某镇一合法经营了近十年的仓储公司厂房突然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先后收到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
该公司的厂房出租给多家企业开展生产经营,为社会创造了上千个工作岗位,多年来为松江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贡献。现在突然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令公司投资人难以接受。
2015年年底,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接到求助邀请,前往上海调查取证,经过充分讨论、精心布局,冠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本案前后历经七个诉讼程序,如果用一句话做总结,那么“从胜利走向胜利”再恰当不过。因为前六个程序不是法院判决镇政府败诉,就是在我方一审胜诉的情况下,镇政府上诉后又撤回上诉。最后一个程序(行政赔偿)则以调解结案,赔偿数额达到1.75亿。
七个诉讼程序,各有出彩之处,但受篇幅所限,本文就选择其中第一个诉讼程序——确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违法一案一审,并从中撷取四点,与大家分享冠领律师在案件中是如何为维护当事人利益而努力的。
挖掘证据 有备无患
与民事诉讼有所不同,行政诉讼在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就是说,原告行政相对人无需举证证明政府行为违法;而是反过来政府要举出证据来证明自身行为合法,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在论证行政行为合法性上,原告没有举证的义务。
尽管如此,冠领律师还是充分地挖掘了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在一审阶段向法庭提交了13项证据。其中从时间上,最远追溯到1988年的一份《协议书》以证明原告厂房的合法来源;从证据类型上,既有书证,也有视听资料,还有证人证言;从证据来源上,既有村民代表大会提供的《村民代表讨论意见情况汇报》,以证明使用土地的程序合法性,也有被告镇政府在2004年向上级部门提交的请示,以证明原告当初因被告招商引资,进入当地投资的事实。
总之,冠领律师力求通过多种证据材料,全方位地证明原告方建设厂房的历史合法性。
事实质证 细致入微
质证是本案法庭审理的重头戏。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冠领律师展开了凌厉攻势。这里就截取其中一个片段向大家展示:
为了证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被告向法院提交了《现场检查笔录》及示意图,证明被告发现案涉区域的建筑物系违法建筑,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同时提交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及照片,证明被告曾向原告作出过该告知书,并告知原告陈述申辩权。
冠领律师指出:对《现场检查笔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笔录上没有被告盖章,是否系被告做出无法核实。对该笔录的合法性也不予认可,原因有三:第一,检查人员姓名模糊,且无工作证件,无法证明其身份,也无法证明其有权代表被告检查。第二,当事人签名处有一人为张某,亦无相关身份证明,是不是被告随意找人就处置了原告的权利,不得而知。第三,检查时间记载为3月15日10时00分至12时30分,仅两个多小时就检查完如此大面积的厂房,并定性为违法建筑,明显有悖于常理,不真实,也不合法。
因此,该笔录只能反向证明被告的执法程序严重违法。
对于被告提交的示意图,冠领律师指出:第一,其不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没有盖章,不应被采纳。第二,示意图上没有任何工作人员签名,通篇只有见证人曹某及张某的签名;而且,该两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是以当事人身份出现,此处又化身见证人,身份混杂,前后矛盾。第三,从两位见证人签字的笔迹特征看,系出自同一人,可能出自该两人之一,也可能出自他人之手,真实性存疑。
对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回证,冠领律师提出四点质证意见:第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并未直接送达,送达回证上没有被告的盖章,也没有原告的签字及盖章。第二,原告这么大的厂房在那里正常运营,被告却送达到村委会,如此舍近求远的行为让人无法理解。第三,送达回证对于送达的对象是谁,有无拒签皆未明确注明,描述非常模糊;且原告有专门的收发室,不存在拒签的情况。第四,送达回证中记载的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而根据被告的描述却属于留置送达,但原告又不存在拒签的事实,所以被告采取的到底是何种送达方式未能证明。
对于《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张贴的照片,冠领律师指出:第一,照片无法显示张贴时间,可以推断是被告为了应诉临时摆拍的。第二,张贴照片属于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需要满足60天的期限,且适用的前提是无法送达,本案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被告张贴照片的形式违反法律规定。第三,该照片无法看清张贴的文字抬头,退一步讲,即使客观上进行了张贴,也无法证明张贴的内容、位置等,且照片中无法看出有相关人员看到上述张贴的内容,故张贴行为应认定不存在。
细致入微的事实质证,体现了冠领律师的专业水平,更体现了冠领律师为庭审投入大量时间所做的充分准备。
法律质证 高屋建瓴
被告举证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的特有之处,行政机关在证明自身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不仅要提供事实层面的证据,还要提供法律层面的依据。相对应的,质证法律的能力也成为检验行政诉讼律师的一条硬指标。
在本案中,被告镇政府为证明其具有相应职权,提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原告厂房处于本政府管辖范围内,本政府有当然的权力作出案涉限期拆除决定。
在作出限拆决定之前,本政府向区规土局致函调查案涉区域建筑物的相关情况,得到的回复是该区域建筑物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适用条件。
冠领律师则反驳道:《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房产建成是在《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故对原告房产性质的认定能否适用《城乡规划法》无法确定,被告无法证明其具有相应的职权。
另外,原告房屋不是擅自搭建,而是在被告的促成下从某养鸡场接收的,当时承诺办证,现在却要拆除,这一出尔反尔的行为严重违反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
最后,规土局的复函无法律依据。在原告接手之前涉案厂房是某养鸡场,作为乡镇企业,只需要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并不需要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被告以此将原告厂房定性为违法建筑无法律依据,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总之,被告所做《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不符合《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适用条件,没有法律依据。
运用程序 事半功倍
在特定时机,能够跳出案件纷繁复杂的实体审理内容,恰如其分地运用诉讼程序上的规定,可以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案庭审第一次庭审质证中,《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是否送达的问题成为了重中之重,因为根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镇政府提交的相关证据被冠领律师攻击地千疮百孔,完全无法证明其曾经进行过送达程序。
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镇政府重整旗鼓,就本事提出了7项非常有分量的新证据,对冠领律师来说似乎又将是一场硬仗。
然而,冠领律师却没有针对这些证据提出任何意见,而是向法庭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诉状副本起十五日内提交证据。上述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发表质证意见。”
法院认可了冠领律师的观点,明确对于被告在第二次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不予采信。
一案七诉 无一败绩
最终,诉撤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一案一审诉讼圆满结束,法院支持了原告方诉求,判决确认被告某镇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违法。
而后,镇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在中院法庭上,冠领律师全方位的防守让上诉人无机可寻,最终上海市一中院驳回了镇政府的上诉,冠领律师再获一胜。
上图为确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违法一案一审、二审判决
紧接着,冠领律师代理上海市松江区某仓储公司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一案和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违法一案双双胜诉。被告也无一例外提起了上诉,但是在与冠领律师多次较量之后,镇政府自知败诉难免,又先后双双撤回了上诉,吞下了一审的败诉苦果。
上图为在确认强拆公告违法和确认强拆违法两案中同意镇政府撤回上诉的裁定
至此,确认违法的诉讼任务已经全部完成,起诉行政赔偿的条件充分具备,冠领拆迁纠纷律师依法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得益于前期多次诉讼做下的铺垫,行政赔偿的诉讼很快就转入了调解程序。在调解谈判中,冠领两位律师相互配合,运用老练的谈判策略,经过多轮斡旋,最终将赔偿额锁定在1.75亿。
上图为本案行政赔偿调解书
2019年年初,1.75亿元赔偿款已全部打到仓储公司指定账户
“企业是企业家的孩子”,一个企业的成长凝聚了企业家们太多的心血,一次不合法的拆迁或拆违则会对一个企业造成极其沉重甚至致命的打击。
同时拆迁案件的办理往往环环相扣,一个程序中的失误可能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传导到后续程序,案件办理中的丝毫松懈都可能使大家的心血付之东流。
正因为此,我们深知自己肩上责任的分量。所以我们不辞辛劳专注于每一个细节,在每一个阶段都保持最佳的状态,凝聚整个律所的智慧,尽心竭力办好每一个重大疑难案件,“从胜利走向胜利”!
撰稿:马佳斌
类型:C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