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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河南三门峡城中村房屋排除妨害纠纷案胜诉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8-26 10:00:49 字体: [ ]

  2022年6月,河南省三门峡市村民冯国兴(化名),在未按期将房屋交付征收部门后,其供水被切断。冯国兴多方申诉无果后,于2023年5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维权。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2024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责令相关部门限期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障冯国兴的房屋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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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5月,因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相关部门发布了《房屋征收的决定》,写明征收工作由当地镇行政机关负责实施。冯国兴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内,但因对房屋补偿安置标准不满,他一直未在安置补偿协议上签字,也未将房屋交付拆除。

  2022年6月,冯国兴房屋的供水被切断,他多次向村委会、镇行政机关提出抗议,要求恢复供水,重启补偿谈判,但始终未得到任何回应。到了2023年5月,他意识到单凭自己的力量,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补偿,于是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刘晓鹏律师、张亚平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实地考察房屋情况后,代理冯国兴向镇行政机关提交了《要求恢复供水申请书》,对方签收后未予答复。冠领律师随后代理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答复《要求恢复供水申请书》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恢复对冯国兴房屋的供水。

  在诉讼过程中,镇行政机关辩称:冯国兴的房屋未拆迁,其房屋用水用电正常,该次断水系道路施工将水管挖断所致,与征收行为无关。冯国兴将其列为行政被告是错误的,请求法院驳回冯国兴的诉讼请求。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指出: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停水、停电等行为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在本次房屋征收过程中,镇行政机关系涉案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具有依法实施征收拆迁等相关行为的职权,属于适格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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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进一步指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据此,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主体或征收实施单位在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之前,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

  本案中,冯国兴在未得到补偿并搬离前,镇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镇行政机关虽辩称该断水行为系施工导致,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证实断水行为系其他民事主体实施。且即使该断水行为系其他民事主体实施,镇行政机关作为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亦具有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的职责。冯国兴在居住房屋停水后向其递交《要求恢复供水申请书》,镇行政机关具有答复的法定义务,其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镇行政机关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障被征收人正常生活用水。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7月作出判决:确认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冯国兴《要求恢复供水申请书》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镇行政机关限期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障冯国兴的房屋用水。

  以上案例是典型的征收方违法断水逼迁案件,征收部门除了采取断水、断电、堵路这些常见的逼迁手段外,还有“饭碗”逼迁、限制人身自由、噪音扰民、贴横幅等方式。如果被征收人也遇到了类似情况,可以及时与冠领律所联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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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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