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河南南阳育苗厂申请征地信息公开复议案成功
2023年7月,河南南阳的李先生和王先生因承包的育苗厂被纳入征收范围,而向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却收到了“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为了解更多征收信息,李先生和王先生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立足答复的合法性提起行政复议,助两位委托人成功获得有效答复。
河南南阳某村的李先生和王先生是表兄弟,多年前一起承包了村里的育苗厂进行修缮、改建后,种植水果和蔬菜。2023年,两兄弟偶然得知当地要建设水库,育苗厂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但他们等待许久,也没有看到官方的征收公告等文件,不知是否要提前做出应对措施。为了解与自身相关的征收信息,李先生和王先生于同年7月中旬向行政机关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育苗厂的土地征收项目信息。三天后,行政机关作出答复称,李先生和王先生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李先生和王先生认为该答复有些敷衍,他们的知情权未得到保障。两人很快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征地拆迁纠纷的郭昊律师受律所指派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仔细研究了两位委托人收到的答复,发现该答复并非由行政机关作出,文件末尾的署名为行政机关的某个内设机构。并且该答复没有信息公开答复文号、未加盖公章,也未加盖答复专用章,并不具有相应的效力。律师又大量检索相应资料,了解当地的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确认育苗厂涉及征收项目。律师随即根据以上信息代理李先生和王先生申请了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辩称,育苗厂位于拟征收范围内,该项目正在组卷申报阶段,报批材料正在制作完善中,他们还未掌握李先生和王先生要求公开的信息,所以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而内设机构本身没有印章,未加盖印章只是程序瑕疵,对李先生和王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
冠领律师则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信息公开申请、邮寄记录、答复文件、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并反驳道,首先,根据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可知,案涉育苗厂明显涉及征收,但行政机关未依法提供李先生和王先生所需的相关征地信息。
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视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案中,行政机关属于一级行政机关,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答复。行政机关以内设机构的名义作出答复,并且未加盖公章,该答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2023年10月,复议机关经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行政机关以内设机构的名义作出答复,且未加盖公章,不能视为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故最终决定,责令行政机关限期向李先生和王先生作出书面答复。
不久后,李先生和王先生重新获得了一份具有有效信息且没有程序瑕疵的答复。这份新的答复,让他们充分了解了与自己息息相关的征收信息,也在时间和空间上,为他们重新选址经营新厂提供了思路。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