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相关部门怠于履行村务监督职责 冠领律师代理委托人诉至法院维权获胜
山东泰安村民乔先生为了解占地补偿款等项目的收支、使用情况,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由于一直未获得回复,他又向上级部门申请履行村务监督职责,结果依旧杳无音信。乔先生愤而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村委会与上级相关部门的互相应和,冠领律师能否成功帮助乔先生获得想要的信息?
2021年9月,山东泰安某村村民乔先生为了解本村“污水处理厂占地补偿款”、“公路改建工程安置补偿”、近年土地承包费、水利灌溉等项目的收支、使用、分配财务明细,向村委会邮寄了《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村委会公开相关村务信息。
但由于村委会一直未予回复,乔先生在2021年12月又向上级相关部门邮寄了《关于对XX村村务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函》,要求相关部门履行监督职责,责令村委会改正并依法公开相关村务信息,结果依旧没收到回复。
占地安置补偿、土地承包等村务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怎能不明不白含糊过去?生性执着的乔先生势必要将这些情况弄个清楚,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咨询、求助。冠领律所指派了在行政案件领域富有经验的黄相海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与乔先生详细沟通案情,了解乔先生的诉求与案件进展后,悉心研判,理清办案思路,撰写了一份逻辑缜密、有理有据的起诉状,代理乔先生将相关部门起诉至法院,当地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
法庭上,被告相关部门自称其已经履行了涉案监督村务公开法定职责,因为其自1999年起就通过多种方式要求辖区内各村,依法向村民进行村务公开,收到原告乔先生申请后即向第三人询问了解,第三人亦向被告相关部门提交了已公开村务的照片,证实已对原告乔先生申请的事项进行了公开。被告相关部门向原告乔先生通报了该情况,即已经履行了监督职责。
第三人村委会与被告相关部门同声相应,称原告乔先生要求公开的事项,其已经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至于原告是否看到,其并不清楚。为此,第三人还向法院提交了“三务”公开栏的照片六张,证明其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公布,被告履行了监督职责。
面对被告相关部门与第三人的一唱一和,冠领律师据法力争、一针见血,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第一款、第31条的规定,以及《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相关部门具有对辖区农村村民反映村委会的村务公开事项依法调查核实的行政职责。本案被告相关部门及第三人村委会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就原告涉案申请已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答复或处理意见,故被告相关部门未履行村务监督职责的事实成立,其该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告乔先生请求被告相关部门履行村务监督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判决:责令被告相关部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乔先生于2021年12月提出的《关于对XX村村务监督并责令改正的申请函》作出处理。冠领律师通过努力,成功帮助委托人乔先生获得了想要的村务信息。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