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铺拆迁律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强制拆除商铺怎么办
相关部门和租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就把商铺拆迁了,这时,商铺老板该怎么维护自身权益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王先生在江苏省盐城市某区有一处商铺,出租给了李明和韩兰经营使用。该商铺属于国有土地上的门面房,王先生拥有合法房屋产权证。2021年7月,上级部门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该地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王先生的商铺恰好在征收范围。
相关部门接到上级部门的指令,成为了征收部门。此后,其对王先生的商铺装潢进行了调查评估,于2021年10月1日和承租人李明、韩兰(均为化名)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房屋的装潢费用对他们进行了补偿。在协议签订当日,承租人将该商铺交付给了王先生。
2021年10月3日,征收部门委托实施单位拆除了该商铺的门窗结构及玻璃。王先生对此感到非常诧异,自己是商铺的合法产权人,且并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书,征收部门因何缘由实施拆除行为呢?在协商过程中,征收部门反复强调,其已经支付了安置补偿费用,实施的拆除行为,合理合法。
王先生将相关部门告到法院,法院认为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先补偿、后搬迁。在本案中,征收部门与承租人就房屋装潢材料的补偿达成了协议,但装潢材料仅系案涉房屋的附属物,且应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核实。征收部门在未与王先生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将门窗和玻璃拆除,未遵守先补偿、后搬迁之程序,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终,判决确认了征收部门实施的拆除商铺门窗及玻璃的行为违法,但因该房屋已纳入征收地块,要求恢复原状,已无实际意义,就损坏的财物及相关损失,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过程中一并解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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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姚晓婷
审稿人: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