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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山东潍坊鸭棚限期拆除通知书案顺利撤销通知书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12-19 16:16:17 字体: [ ]

  李大国一家在山东潍坊某村内承包土地,为养殖鸭子建造鸭棚。2023年8月7日,该鸭棚被相关部门的下属执法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为了维权,李大国将相关部门告上法庭。近日,这起请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案,由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李大国参与诉讼,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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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大国一家是山东潍坊某村的村民。为了增加经济收入,2020年4月2号,李大国在村中承包了一片土地用于鸭子养殖。他投资近百万,搭建了三个鸭棚。

  养殖场的收入成了李大国家唯一的经济来源,生活逐渐有了起色。2023年8月7日,李大国收到一封《限期拆除通知书》,称他家的鸭棚属于违法建筑,责令李大国自己限期拆除,否则相关部门就要强制对其清理。

  鸭棚搭建三年,投资很大,李大国认为《通知书》是对自己利益的损害,决心维权。经人介绍,他求助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委派了肖磊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接手本案,首先分析《通知书》内容,同时大量查阅山东省当地法规。

  律师发现,仅从《通知书》就可以得出本案中支持李大国诉讼请求的三个理由:

  一、作出《通知书》的主体并非相关部门,而是该部门下属的执法队。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7条之规定,对在农用地上违法建造建筑的,只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才能作出限期拆除的通知。执法队仅属于相关部门下设机构,不符合本法规定,作出《通知书》,超越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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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通知书》仅说明“鸭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而未援引具体法律条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三、《通知书》内容缺少书面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违反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9条之规定,属于程序错误。

  律师收集证据,将上述《通知书》和法律法规整合为书面证据,提交给法庭,代理李大国对相关部门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通知书》。

  庭上,被告相关部门辩称,《通知书》是为了告知李大国应当限期拆除,而拆除行为并未实施,本案并非行政诉讼。

  冠领律师用证据说话,以事实反击。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行政机关的下属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本案中李大国诉执法队的上级部门,合理合法。

  在冠领律师的充分证据之下,法院支持了李大国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执法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冠领律师帮助李大国顺利胜诉。冠领律师以专业的办案水平为李大国避免了近百万元的损失,帮他们保住了家庭赖以为生的养殖场鸭棚,收到了李大国一家诚挚的感谢!(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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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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