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江西抚州800余亩山林行政登记案上诉成功
1982年,江西抚州某行政机关先后将800余亩山林重复登记给当地某村小组和林科所,并分别颁发林权证,但仅有林科所在林业改革后获得了新林权证。村小组得知情况后,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连续提起3次行政诉讼均无果。2023年,村小组又一次被驳回诉请后,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以及林科所于2006年取得的林权登记。
1982年11月,经由县级行政机关审核盖章,村小组领取了案涉800余亩土地,包含8座山林的所有权证书。该村小组并不知道,当地的林科所也在同年12月拿到了一份林权证,而且这两份证书登记的山林位置有多处重合,面积近乎一致。2006年林业改革后,林科所凭借旧证书就取得了新的林权证,村小组对此一无所知。
2019年,村小组为办理新林权证,诉讼请求确认1982年领取的林权证有效,一审、二审均被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2022年,村小组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林权调处,因不满对方作出的答复,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才知自然资源局已向林科所发放新林权证的事实。
此后,村小组于2023年更换诉请,重新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自然资源局于2006年向林科所颁发的林权证,一审再被驳回。
该村小组屡败屡战,始终未放弃维权。经集体商议后,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他们上诉,赵国栋律师受律所委派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了解到,案涉林权证过去皆由当地县级行政机关颁发,但林权登记的法定职责现已调整为自然资源局行使,所以本案被告为自然资源局。通过查阅村小组过往的诉讼材料,律师捋清法院的裁判依据后,抓紧时间代理该村小组启动了二审上诉程序。
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冠领律师在上诉时指出,村小组在1982年取得的林权证在县级行政机关没有存档,是因为机关合并等客观原因造成存根丢失,一审法院未查明相关事实,直接否认村小组的主要权利,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即自然资源局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和争议林权证的发证单位,有义务且有能力查清案涉山林存在重复登记的事实,理应在本案中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一审以村小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另外,村小组曾就1982年的林权证提起行政诉讼,虽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但法院并未否认村小组对案涉山林享有的实体权利。一审法院以前案的裁定结果否认村小组对争议山林的实体权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
资源资源局答辩称,林科所在2006年依据1982年登记的山林权属取得新证书,村小组要撤销该证书,必须先提请撤销旧的林权证。村小组此前起诉被驳回,现在就同一事实、同一标的、同一请求再诉,不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且构成重复起诉。
对此,冠领律师继续提出反驳:
第一,村小组在2023年3月才知道案涉林权证的内容,本次诉讼未超过起诉期限。
第二,根据自然资源局提供的林权申请登记表可知,该文件缺少林业主管部门及发证机关的意见,且无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亦未加盖机关印章,并未完成法定的林权登记审批流程,存在程序违法。
第三,在案涉山林存在重复登记及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县级行政机关向林科所作出的林权登记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县级行政机关于2006年向林科所作出的林权登记。
至此,村小组持续近5年的诉讼维权之路终于迎来了关键性的转折,这份胜诉判决彻底扭转了多年败局,为他们继续争取对案涉山林的权益奠定了有力的基石。(文中人物除办案律师外均为化名)
撰稿人:骆春燕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