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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安徽安庆59人诉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胜诉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9-12 10:27:09 字体: [ ]

  章红等59名前安徽尚景公司员工,因公司未发房改通知而错失行政机关补偿的机会。面对棚户区改造没有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他们曾向行政机关发送告知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行政机关未予积极回应,房屋也被强拆。于是,他们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师代理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责令行政机关对委托人进行补偿,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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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原国有企业安庆市某造纸厂改制为安徽尚景公司。章红等59人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都获得过一套公司分配的福利公租房。然而在2003年,尚景公司双置换改制后,他们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被迫下岗。失去稳定的工作后,大家都只能另谋生路。

  在忙碌于生计的同时,他们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房改。由于当时尚景公司并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也没有及时通知他们参加房改政策,导致他们错过了这个关乎切身利益的机会。到了2021年初,县里的一纸通知打破了他们平静的生活。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他们所居住的公租房恰好位于改造范围内,但是这59个人却被告知由于当年没有参加房改政策,他们无法享受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安置。

  作为公房承租人,章红等人一直按时缴纳水电费用。他们认为行政机关的这一决定明显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在2023年6月,他们向县行政机关和镇行政机关均发出了告知函。他们明确指出自己是案涉公房的合法承租人,并依法享有相应的补偿安置权益。然而,县行政机关至今仍未给予明确答复;而镇行政机关更是在同年8月作出了不予补偿安置的回复。10月,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

  面对这样的结果,这59位当事人感到既愤怒又无奈。于是,他们一起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律所经研判接受了委托,指派经验丰富的杨天鹏律师、薛晓森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在深入了解案情后,指导章红等59位委托人整理好手中留存的房产证、尚景公司整体转让协议、缴纳水电费凭证等资料,并将这些资料一一阅读整理,获得了20多份证据材料。完成一系列证据采集后,律师代理章红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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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庭审的过程中,被告县行政机关辩称,以章红为代表的59位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认为他们均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未享有国有公房或单位产权房的租赁权及相关社会福利权。因此,征收决定并未直接侵犯其任何权利,征收行为与原告无直接利害关系。

  冠领律师对此作出回应:

  第一,公房租赁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房承租人实际上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分房的承受人,享有长期缴纳低房租居住房屋的权利,因此公房的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第二,本案中案涉房屋属于原国有企业安庆市某造纸厂所有,原告作为原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前,大多以公房承租人的身份租住在案涉房屋。2003年企业整体转让后,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资产归属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安徽尚景公司所有。根据公司当时的《双置换改制实施方案》规定,职工现住的公房应当根据房改精神一律出售;现居户不买又不让者,先从补偿金中扣除。因各种原因,原告在企业改制后未根据房改精神购买所居住的房屋,但一直占用案涉房屋,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补偿金被扣除。虽然案涉房屋不再是国有房屋,59位原告也不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房承租人,但因企业改制后,尚景公司与原告对于案涉原公房承租事宜一直未作出处理,因此原告基于在特殊历史条件下享有的居住权利,在征收时应得到一定保障。被告县行政机关认为原告与案涉房屋征收补偿不具有利害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具有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最终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责令被告县行政机关在三个月内对59位原告(委托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公房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补偿行为之间是存在利害关系的,若遇强拆,要勇于发声,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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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胡玉洁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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