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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江苏扬州承租房诉行政强制案胜诉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1-29 11:33:30 字体: [ ]

  孙正海,在扬州市内拥有一处承租房。然而2023年,这间承租房被纳入搬迁范围内。在补偿安置并未落实到位,且孙正海并未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区的街道办事处竟于同年9月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他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面对这一行为,孙正海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自己起诉街道办事处。冠领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帮助委托人获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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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扬州市某交易市场内,孙正海是此处的一名承租商户。他和家人长期生活在这里,通过经营小本买卖,维系着全家的生计。这处承租房屋对孙正海一家来说,不仅是遮风挡雨的港湾,更是辛勤劳动的见证。

  但是2023年初,因某城乡建设项目推进的需要,孙正海的这处房屋被纳入到了征收搬迁范围之内。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征收补偿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然而,2023年9月,在没有签订任何安置补偿协议、没有见到任何相关文件和公告的情况下,孙正海的房屋竟然遭到了街道办事处的强制拆除。这种场面让孙正海一家人措手不及,但他们也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正遭受着严重的侵犯。为尽快维权,孙正海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经研判,决定指派林成律师代理此案。

  在接到孙正海的委托后,冠领律师立即展开深入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委托人收集了包括评估报告、强拆当天的视频及照片等证据材料。同时,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的政策文件,分析出案件的实际情况,并依此制定详细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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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孙正海非案涉房屋所有权人,仅为承租人,无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房屋被征迁人为扬州市某运输公司,原告未提供所有权证明,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同时,案涉房屋系合法拆除,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违法强拆行为。所以,原告非房屋所有权人,且本案不存在强拆行为,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面对街道办事处的辩词,冠领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优秀的辩论能力,回应道:首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确由被告实施,且被告已在庭审中自认。因此,街道办事处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其次,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若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起诉讼。在房屋征收案件中,若承租人在被征收房屋上有不可分割的添附或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且面临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则应视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资格。在本案中,原告孙正海作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人,进行了搭建并从事经营活动,且房屋内存在原告个人物品。因此,被告对案涉房屋的拆除行为,无疑侵犯了孙正海的合法权益,应予确认违法。

  最终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确认被告街道办事处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孙正海所租用房屋的行为违法。

  这场胜诉不仅成功捍卫了委托人孙正海的个人合法权益,更体现了冠领律师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对正义的执着追求。(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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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胡玉洁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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