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天津东丽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胜诉
拆迁十余载安置补偿迟迟不到位,天津的刘女士求告无门最终求助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近日,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执行、执行后重新起诉等多个程序,终于在冠领律师的代理下迎来胜诉结果。
刘女士是天津市的一位村民,因当地整体撤村,由刘女士出资建设、刘母居住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10年,当地街道办委托村委会与刘女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约定:还迁面积115.54平方米,且就一次性奖励、电话移机费、空调移机费、搬家费、租房补贴费等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街道办以拆迁中有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政府部门需要对整个村庄的房屋情况、协议情况进行审核为由一直未对刘女士履行协议。一晃12年过去了,刘女士在街道办、相关部门来回奔波询问何时落实补偿,但等来的却是:再等等!
心力交瘁的刘女士实在等不及了,便通过网络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经过实地考察向刘女士出具了专业的维权方案,李潇月律师接受律所指派代理了本案。
冠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收集证据资料,列清对方的违法点,代理刘女士提起了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强制执行后,街道办作出《答复书》。《答复书》载明:区城市化办正在对案涉拆迁补偿协议进行审核,尚未作出审核结论。刘女士不服此答复,委托冠领律师继续诉讼。
法庭上,街道办辩称:
首先,己方作出案涉答复书时正在配合区城市化办审核拆迁补偿协议,己方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应被撤销。
其次,刘女士请求还迁安置并给付租房补贴费、补偿款等,不应继续履行。
最后,案涉房屋系在2002年住宅房屋普查以后,未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住宅房屋,属于不予认定范围。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街道办作为辖区内具有安置职责的行政机关,委托村委会与刘女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街道办作为委托方为本案被告,所以本案的被告主体适格。
其次,案涉房屋是刘母在1999年新发放的宅基地上所建,是刘母的唯一住房,建成后刘女士也一直在此居住。刘女士基于对街道办的信赖,就案涉房屋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离、交给街道办拆除案涉房屋,现街道办以案涉拆迁补偿协议违反拆迁政策为由终止履行,不利于刘女士信赖利益的保护。
最后,街道办不否认刘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刘女士依据遗嘱享有案涉房屋的拆迁利益,街道办应履行法定职责,对其进行还迁安置。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撤销了街道办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其限期对刘女士予以安置。拿到判决书的刘女士十分激动,向冠领律师表达了认可和感谢。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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