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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青海海东责令交还土地案终审胜诉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9-01 10:10:40 字体: [ ]

  因不满安置补偿金额而拒绝交付土地的村民,面对主管部门下达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可以怎么维权?2023年8月,冠领律师代理的一起青海海东责令交还土地案,经过多次审理,迎来了胜诉结果。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以及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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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彰先在青海海东某地有一处房屋,2020年因旧城区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征收补偿阶段,马彰先认为征收部门出具的补偿方案及金额都不合理,故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交付土地。之后,征收部门为推进工作,将该事宜移送至房屋所在区的主管部门解决,要求其责令马彰先交出土地。

  主管部门接收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2021年6月向马彰先作出《决定书》,其中载明了关于房屋补偿的具体内容,并指出马彰先应自行拆除已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交出土地。马彰先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指派了诉讼经验丰富的姚宇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对整个征收过程进行了全方位分析,找到了办案的突破口,包括补偿标准的确定、征收补偿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及《决定书》作出的合法性等。之后,经过多次诉讼,该案最终由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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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过程中,主管部门辩称:其一,马彰先不交出土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地块的开发利用,属于相关法律规定中阻挠土地征收的情形。其作为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责令马彰先交出土地的职权;其二,该征收项目依法取得了征地批复,征收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丈量登记等,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况,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书》的行政行为合法。

  对此,冠领律师阐述了多个观点,主要指出:《决定书》中有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在事实剥夺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争议请求协调、裁决的权利,同时也有可能违反安置补偿争议类案件中涉及安置补偿方案及其标准类案件的受理程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书》违反了法定程序。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本文除冠领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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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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