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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甘肃兰州60亩荒地荒山撤销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案胜诉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9-15 14:42:40 字体: [ ]

  征收中60亩树苗被铲根苗不剩,却找不到担责单位,当事人王先生只得以征收部门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又遭征收部门推诿责任,而复议机关也以一纸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支持了征收部门的主张。为此,王先生委托冠领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权,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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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系甘肃兰州某村村民。2019年3月,他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合同》,租赁了村里60亩荒地、荒山,开始在土地上种植枣树、枸杞。

  2022年8月,当地进行天然气联络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征收部门作出《公告》《通告》并进行公示,将王先生租赁的土地纳入了划定的“临时用地”范围。但在王先生未与任何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其种植的树苗就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强行铲除了。

  为维权,王先生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并委托了冠领律所指派的连明钢律师、李晶宁律师办理案件。

  鉴于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主体不明,律师代理王先生依法以征收部门为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复议机关却以征收部门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认定被申请人错误、复议主体不适格,驳回了王先生的复议申请。

  行政强制案中,行政机关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很常见。对于这种情况,冠领律师早有预料,随后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代理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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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上,被告复议机关坚称:征收部门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行政强制行为系某部门作出,原告将征收部门列为被申请人无法律依据,征收部门不是适格主体。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被告复议机关认定案涉行政行为系某部门作出,主要证据是征收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拔除地上种植物的照片及视频。在征收部门没有向复议机关提交可以证实案涉行政强制行为系某部门作出的证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亦未向某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第1项的规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针对相关照片、视频证据,冠领律师质证指出:视频上出现的人物身份不明,不能就此认定为某部门工作人员。而且土地征收中的清点、补偿行为,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县区人民政府是责任主体,即使拔除地上种植物的是某部门工作人员,也应当视为受征收部门委托或指派作出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征收部门承担。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被告复议机关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被告复议机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冠领律师凭借专业的水准和深厚的经验,帮助委托人在维权道路上向前迈进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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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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