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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河南商丘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胜诉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9-18 17:23:40 字体: [ ]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河南商丘一起征收补偿纠纷案迎来胜诉的消息。本案中,商丘某村张女士的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对其作出的补偿,不仅缺少失地保险费用,还少算了被安置人口。为此,张女士向冠领律所寻求帮助。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判决撤销征收部门对张女士作出的《关于张女士申请补偿的答复》,责令征收部门对张女士的补偿安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并限期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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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一家人长居河南商丘某村,在村中有一处宅基地、一套房屋及承包地。后来,她与邻村人结了婚并生育两子,为提高生活水平又远赴外地工作。2019年,张女士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部门就匆匆支付了土地补偿款。事后,张女士发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还规定了失地保险费用,但她迟迟未收到。2022年7月20日,张女士的房屋也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部门仅认定张女士一人为被安置人口,予以50平方米安置房面积,对她的两个儿子不予认定。两次征收都遭受巨大损失的张女士最终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委派胡洁涵律师、刘悦欣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与张女士面谈后,不仅了解了2019年征收补偿漏项、2022年征收补偿“丢人”的情况,还注意到征收部门对张女士房屋价值评估工作上也存在瑕疵。对此,律师依据法律,指导张女士向征收部门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材料,要求其履行补偿安置职责。20天后,征收部门作出《关于张女士申请补偿的答复》,但该答复的内容仍然无法弥补张女士的损失。

  为了避免张女士的权益多次受损,冠领律师迅速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围绕漏项、“丢人”、评估瑕疵这三点,作出维权方案,代理张女士提起诉讼。

  法庭上,征收部门称,根据征收补偿与安置实施方案中的规定,张女士的情况仅可以酌情安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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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冠领律师依据相关证据提出:

  首先,张女士在村中拥有合法的承包经营地,拥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合法的征收补偿对象。根据证据表明,张女士一家人在1998年以户主(张女士父亲)为登记人申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此后本村未再重新分配土地、未换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张女士在本村的承包经营地被征收,应当对其进行失地保险补偿。

  其次,张女士虽与外村人结婚,但她的户口、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均未外迁。她两个儿子的户口也登记在本村村委会,三人均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且从未在外村享受任何集体组织成员身份利益,未在外村获得过任何安置补偿利益,因此均应当认定为被安置人口。

  第三,张女士虽外出务工,但她的父母、祖父母以及子女均为本村村民,世代生活居住于此,完全符合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每人50平米安置房的标准进行安置。

  最后,案涉评估公司是由征收部门委托的,并未按照法律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属于程序违法。且该评估价格也明显严重偏低,不应作为对张女士房屋进行补偿的依据。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征收部门对张女士作出的《关于张女士申请补偿的答复》,责令其对张女士的补偿安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并限期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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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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