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改建十余年的大棚被认定违建遭强拆,冠领律师代理起诉确认强拆违法
梁永年(化名)是河南省郑州市某村村民,2010年,他租赁了邻居家的一处种植大棚,并利用房屋后墙,将其改建成彩钢瓦大棚。2023年,邻居因经营不善不再承租村里的土地,村委会遂将梁永年租赁的大棚直接分配给他使用。
2024年4月,相关部门在例行督查中,发现梁永年修建的彩钢瓦大棚占用了村里的基本农田,遂向他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他三日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梁永年认为自己使用大棚已经十余年,从来没有任何部门指出其违法,且大棚主体是邻居建造的,他只是在其基础上进行改建,相关部门未核实现实情形便责令拆除,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并未理会上述通知书中的要求。
几天后,当地镇行政机关在未提前通知梁永年的情况下,组织人员进场强拆了大棚,大棚中的机器设备亦有毁损。梁永年对强拆不服,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准备向法院提起维权。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王小东律师、张萌实习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与梁永年深入沟通案情细节后,得知在强拆发生当日,相关人员从未向他出示过执法证,在他报警后方才得知来人系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且其出具的《询问笔录》上未见梁永年签字,对其记录的“占用基本农田”事实并不能起到证明作用。
冠领律师据此制定出维权方案,代理梁永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对于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必须要由法律授权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实施。实施强制拆除前,行政机关需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予以公告。而在行政处罚决定指定的合理期限内,被处罚人不自行拆除的,在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行政处罚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方可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镇行政机关实施的案涉强拆行为,缺少作为强制拆除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公告程序,且其不具有对非法占用土地、强制拆除案涉大棚的强制执行职权,因此,其强拆行为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8月作出判决:确认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梁永年大棚的行为违法。
冠领律师帮助梁永年维权成功,为他后续主张行政赔偿取得了法律依据,有助于他及时挽回损失,维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