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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加建的房屋被认定违建遭责令拆除,冠领律师助男子撤销限拆通知保住房屋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9-10 11:08:11 字体: [ ]

  王伟国(化名)家住在浙江省温州市的一个小镇上。1983年,他和新婚妻子在镇上建起了一座住宅,作为夫妻俩的婚房使用。但随着儿子的出生,双方父母也一并来到镇上居住,原有的房屋空间逐渐变得拥挤。为了改善生活条件,2005年,王伟国决定在原有的两层小楼上加建一层。房屋建好后,一大家人生活得其乐融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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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料,到了2024年7月,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过程中,发现王伟国所加建的那层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随后便下达了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他七天内拆除第三层房屋。

  听闻这一通知,王伟国深感错愕与不解。他们一家已在此安居乐业几十年,相关部门从未对他的房屋建设提出过任何异议,而且王伟国此前已经为加建房屋投入了全部家底,如果拆了将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王伟国急得团团转,四处找人询问该怎么办。后来,在朋友的推荐下,王伟国决定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专业建议。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杨晨律师、陈淑娟律师代理此案。

  接手案件后,冠领律师立即全面了解案情。依据现有证据,律师认为,镇行政机关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随后,冠领律师立即起草相关材料,代理王伟国向县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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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律师指出:

  镇行政机关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作出进一步的行为,明显偏离了法律设定的正当程序。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但是,镇行政机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前已告知王伟国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听取王伟国的陈述和申辩。上述环节的程序瑕疵,违反了法律规定。

  最终,县行政机关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9月5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撤销镇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至此,该案顺利告一段落,王伟国一家不用再担心辛苦建好的房子将被拆除,充分体现了冠领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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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陈雨欣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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