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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未获补偿拒绝搬迁遭停水停电,冠领律师助委托人二审维权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08 10:25:34 字体: [ ]

  2022年6月的一个下午,山东淄博的祝女士家中突然变得闷热无比,不是空调与风扇的故意罢工,而是所在楼栋再次停电。当她准备去冲凉缓解,不出所料,家中又停了水。这已经是本月的第三次停水停电,祝女士知道其中的隐情,于是立马搬离,开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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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切还得从2021年说起。祝女士在山东淄博某小区拥有504号房屋,因整栋楼没有单独的供水、供电配套设施,该楼住户就一直使用里阳公司的供水房和配电房。2021年,征收部门口头告知祝女士,案涉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即将被征收。因祝女士认为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不合理,双方并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此后,附近住户陆续签订协议搬离,房屋也陆续被拆除,小区内多条道路被施工阻拦,影响了剩余住户的正常出行。而祝女士的房屋也多次出现停电停水情形,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祝女士就此事多次与征收部门和实施部门沟通,但他们皆以实施拆迁工作为由不予解决。

  2022年6月,炎炎夏日,祝女士难以忍受没有水电的生活,于是主动搬离。不久后,祝女士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征收部门断水断电和封路的行为违法,但被行政机关驳回。她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祝女士的房屋不属于征收范围内,也未被拆除,征收部门并非通过行政命令形式通知相关企业停水停电,而是与里阳公司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拆除了该公司的供水房和配电房,符合法律规定。实施部门在施工期间也预留了通行道路。故判决驳回她的诉求。

  祝女士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失,不应就此盖过。2024年,她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林成律师受律所指派承办此案。

  据冠领律师调查,祝女士的小区不仅涉及棚户区改造,还涉及快速路项目建设。虽然征收部门未向祝女士出示过正式项目公告,对于补偿方式和标准仅以口头承诺的方式作出,无法证明案涉房屋涉及征收,但行政机关于2024年5月作出快速路的征收公告,其中载明案涉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另外,律师还发现,供电账户已销户,供电设备已拆除,供电线路和供水管道皆从案涉房屋处切断,该情形已超过因拆迁导致断水断电的正常范围。冠领律师据此收集证据,代理祝女士提起上诉,将涉及本案的征收部门、实施部门、行政机关一起列为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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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过程中,征收部门和实施部门辩称,从未实施过断水断电的行为,也未通过行政命令要求相关企业停水停电。为了保证施工安全,才对道路进行必要围挡,已为住户预留了通行道路,应维持原判。行政机关则辩称,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维持。

  冠领律师提交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证明被故意断水断电。律师阐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因祝女士未及时搬迁,征收部门采取断水断电、封路的行政行为违法。即使征收部门是与里阳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才拆除的供水房和配电房,但案涉房屋停水停电系征收部门的行政事实行为导致,征收部门未通知祝女士,也未保障她的正常生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道路设置围挡的目的一般是维护居住者权益,而征收部门的行为却大大降低了生活便利性,也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经过调查、审理,确认征收部门未充分保障未搬迁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宜居权益,故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征收部门造成案涉房屋断水断电和妨碍通行的行为违法。

  如今,案涉房屋已不具备恢复水电供应的条件,祝女士可利用该胜诉判决书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寻求救济,损失将很快得到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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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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