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决定 当前位置: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官网> 冠领案例> 补偿决定

冠领律师代理四川达州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行政复议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8-30 14:39:14 字体: [ ]

  四川达州的庞先生、周先生与他人共建、共有的房屋遇到拆迁,别人因此获得247万余元拆迁补偿,庞先生、周先生却分文未补。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庞先生二人提起行政复议,上级部门最终作出决定要求有关部门限期作出处理。

10.jpg

  2007年,四川达州的庞先生、周先生及案外人与胡某签订《共建房屋协议书》《产权分配协议》,各方共同建设一套房屋,并约定若遇到国家征收,胡某要积极配合庞先生二人办理手续,若遇安置补偿问题,各方依照房屋面积享有权利。为确保协议效力,各方还办理了《见证书》。

  2023年,当地相关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并获得247万余元。因庞先生、周先生不属于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款全部落入胡某一人的腰包。庞先生、周先生极为不服,与胡某纠缠良久始终没有分到补偿款。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们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夏奕露律师、张宜文律师代理维权。冠领律师研究案件后,首先通过两道民事程序获得庞先生二人对案涉房屋享有折价补偿权的判决结果,随后依据征收公告确定本案征收主体,代理庞先生二人向相关部门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

  法定期限届满后,案涉申请书石沉大海,冠领律师继续接受委托代理庞先生二人向上级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

11.jpg

  复议过程中,相关部门辩称:

  首先,相关部门收到《安置补偿申请书》后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委托有关机关向庞先生二人送达回复,已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

  其次,庞先生二人均不是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亦无权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遂无法满足二人的补偿要求。

  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达州中院曾作出《民事判决书》认定庞先生二人对案涉房屋享有折价补偿权。

  其次,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应在收到《安置补偿申请书》60日内作出处理并以自身名义回复。本案中,直至庞先生二人提起行政复议相关部门都未作出相应回应,该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上级机关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决定要求相关部门限期对庞先生二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处理。

12.jpg

13.jpg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5层、6层、15层、13层1309-1312、13A层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5层、6层、15层、13层1309-1312、13A层

电话:400-8787-666

乘坐地铁2、4号线宣武门G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