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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强拆造船厂后逼拆船模,冠领律师代理广东阳江责令限期拆除纠纷案胜诉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2-16 14:51:43 字体: [ ]

  海龙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阳江市,主要经营业务为建造船只。2020年3月,有关部门向海龙公司作出《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海龙公司认为该通知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020年11月,海龙公司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有关部门作出《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胜诉故事】强拆造船厂后逼拆船模,冠领律师代理广东阳江责令限期拆除纠纷案胜诉-1

  海龙公司的造船厂经营多年,2019年11月,有关部门以其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擅自建造为由强拆了造船厂,将大量船模滞留原地。海龙公司还未准备好证据材料进行维权,2020年3月,有关部门又作出《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责令海龙公司限期自行拆除、清理滞留当地的船模,逾期不执行的,有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海龙公司认为通知书的内容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决心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海龙公司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律师讲述的事情经过。冠领律所经过研判后接受了委托,并委派在行政诉讼法律领域经验丰富的王仰飞律师、苗薇薇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即刻去往当地,实地考察了造船厂及滞留船模的现状,仔细分析了有关部门送达的法律文书,最终确定《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的内容与2019年11月的强拆造船厂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差异,避免了委托人后期维权重复起诉的风险。准备就绪后,冠领律师代理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有关部门作出《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诉讼过程中,有关部门辩称:《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实际上是2019年11月强拆造船厂行为的通知书,并不是一份新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具有可诉性;即便其具有可诉性,那么提起行政诉讼最迟也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海龙公司于2020年11月才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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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首先,有关部门作出通知书,责令海龙公司限期自行拆除、清理滞留当地的船模,已经对海龙公司的财产权益产生实质影响,提起行政诉讼并无不当。

  其次,有关部门作出通知书并未告知海龙公司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海龙公司于2020年11月提起诉讼,并没有超过最长一年的起诉期限。

  再次,有关部门作出通知书,认定海龙公司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属于擅自建造,但未提交其作出上述认定的证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后,有关部门作出通知书,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告知海龙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告知海龙公司救济途径和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有关部门作出《水行政责令拆除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委托人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冠领律师以周密的庭前准备工作和出色的庭审表现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为委托人后续争取赔偿、挽回损失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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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