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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农村合作社凭“表决”实施征收,冠领律师助村民起诉驳回交地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7-15 09:23:25 字体: [ ]

  范军、于高(均为化名)是山东省青岛市某村村民,因当地开展村庄改造安置项目,两家的土地及房屋均被划入了征收范围。2023年7月,当地合作社向他们各送达了一份《决定书》,要求他们配合办理相关安置补偿手续,自行拆除房屋及附着物,并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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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军、于高认为征收部门从未与他们就补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两人也未签订过安置补偿协议,合作社直接要求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补偿款,属于强制安排,且《决定书》中确定的补偿标准过低,根本无法保障两家人的生计,因此拒绝配合合作社的要求。

  合作社则表示,早在2021年5月时,合作社就通过召开“两委”会议,表决通过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议》,且该收回决议相关部门已经审核通过,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如果范军、于高不按《决定书》中载明的条款办理,则合作社将组织人员强制执行。

  范军、于高自知仅凭他们,无力阻止合作社“行使职权”,因此两人在商议后,决定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郑文婷律师承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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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深入研究案情后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权力组织实施征收,而本案中征收却是由合作社以“村民自治”的方式作出,显然不符合法定征收程序,其作出的《决定书》也不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

  冠领律师还通过调查得知,范军、于高两家所在的地块,曾于2012年经历过一次征收,彼时征收部门作出的《关于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中,确定被征收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

  冠领律师综合以上信息制定出维权方案,代理范军、于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作社作出的《决定书》。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第一,范军、于高两家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尚未注销,但其位置位于2012年征收“国有土地”的红线范围内,因此合作社未经调查,仍将案涉土地认定为“集体土地”,并据此作出《决定书》,属于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第二,合作社在作出《决定书》前,没有告知范军、于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未告知他们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违反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3月作出判决:撤销合作社向范军、于高作出的《决定书》。

  在冠领律师的努力下,合作社责令委托人交回土地的行为被驳回,为他们后续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赢得了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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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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