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改建、扩建自有房屋被强拆,冠领律师以法定程序帮助村民维权
刘贵山(化名)是河北邯郸某地的村民。他为人本分,踏实肯干,相信勤劳能致富。这样的优秀品质,让他在2007年时为自己修建了一栋房屋,并在多年的发展中逐渐改建成了阔气的新农村二层小楼,也让他有能力在2023年准备改建一处仓库和养殖场,用于归置农用工具和家畜。
然而,在这次动土动工的前方,等待着刘贵山的不是焕然一新的生活,而是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管部门认为刘贵山占用基本农田翻建仓库,违反了法律规定,责令他限期拆除,并决定对他罚款44.2万余元。2023年11月,在刘贵山未自行拆除的情况下,一群陌生人对他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刘贵山心中委屈不已,但他不知道自己究竟应该怎样维权,于是他在多方咨询后求助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了诉讼经验丰富的王兵兵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查看了刘贵山有关宅基地收据和相关缴税证明,发现他建房时间为2007年,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相关用地手续确实不完善。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贵山的情况属于“均可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在符合国有土地规划前提下,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的范畴,相关人员不能不遵守法定程序而直接将房屋拆除。
随后,冠领律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被告的确定方面,冠领律师表示,基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发现“主管部门对刘贵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刘贵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拆除义务,之后刘贵山翻建的厂房被强制拆除”这些事实之间具有紧密链接,有理由认为主管部门是本案的被告。
提起诉讼后,冠领律师根据主管部门实施的行为,从法定程序出发,在法庭上表示主管部门在进行拆除前,没有告知刘贵民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主管部门在强制拆除前,并未事先通知刘贵民,也未出示任何证件,导致刘贵民房屋内物品毁损灭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刘贵山进行处罚,但该法律未规定处罚机关具有法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权,所以主管部门对刘贵山的建筑无强制拆除权,其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应被确认违法。
主管部门进行了实际拆除机关是区联合执法队等抗辩,但均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河北邯郸某乡镇主管部门强制拆除刘贵山房屋的行为违法。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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