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阳光房被认定成违建拆迁补偿该怎么办
老旧小区改造浪潮中,男子一楼带院的房屋成了焦点,征收方将其小院与阳光房认作违建拒补偿,他拒不妥协。那么,老旧小区改造,阳光房被认定成违建拆迁补偿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在浙江宁波某地,有个老旧小区,小区里绿树成荫,邻里之间相处和睦,处处弥漫着生活的烟火气。葛先生就住在这里的一栋居民楼一楼。他的房屋带着一个小小的院子,院子里错落有致地种着几株名贵花卉,每到花季香气四溢,引得过往行人纷纷驻足欣赏。
为了能更好地享受这方天地,葛先生还精心搭建了一个小型阳光房。阳光房用透明的玻璃搭建而成,框架是坚固的铝合金材质,阳光透过玻璃洒在里面摆放的桌椅上,光影斑驳。闲暇时光,葛先生喜欢坐在阳光房里,泡上一杯香茗,读着报纸,温馨而惬意。
然而,2024年6月的一天,小区里张贴出了老旧小区改造提升项目的征收通知,葛先生的房屋也被列入了征收范围。这本是一件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的好事,但当葛先生看到征收部门给出的房屋评估报告时,他的脸色瞬间变得阴沉下来。
报告上,小院那些珍贵的花卉果树以及他心爱的阳光房,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在补偿范围之内。葛先生的心里犹如打翻了五味瓶,他认为,当初搭建阳光房是经过物业同意的,怎么能被如此草率地认定为违法呢?
接下来的日子里,葛先生开始四处奔走,试图为自己争取应有的权益。他找到了征收部门,诚恳地向工作人员解释小院和阳光房的情况,但工作人员只是冷漠地回应,称这是按照规定进行的评估,一切以文件为准。
《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救济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不能在争议未决时急于采取强制手段,葛先生可以通过复议和诉讼程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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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凌浩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