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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迟迟不交付能要求更换拆迁补偿方式吗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7-02 09:19:18 字体: [ ]

  当房屋面临拆迁,许多被征收人出于长远考虑选择了产权调换。然而,当约定的交房日期一拖再拖,被征收人能不能放弃等待,要求换成货币补偿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拆迁安置房迟迟不交付,能要求更换拆迁补偿方式吗

  刘先生是浙江杭州的居民,2023年,他的老房子被纳入旧城改造范围。考虑到自家老房的地段好、未来升值潜力大,刘先生选择了产权调换,协议约定2024年6月交房,并约定了违约责任。

  刘先生一家便在外租房过渡,靠征收方支付的临时安置费生活。然而,直到2025年年初,安置房仍未完工。刘先生找到征收方要求尽快安置房屋,却被告知因施工方资金链问题,交房时间待定。刘先生想要变更拆迁补偿方式,他能否向征收方提出按市场价折算成货币补偿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一旦协议明确选择了产权调换并约定了具体信息,该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单纯因为建设延期,并不能直接赋予被征收人单方面要求变更拆迁补偿方式的法定权利。但是,这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只能被动等待。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本案中,征收方没有按照协议按时交付房屋,赵先生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要求征收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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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姗珊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