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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湖北武汉养殖场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胜诉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6-28 11:01:54 字体: [ ]

  2021年,湖北武汉某地村民邓帆(化名)被征收的鱼塘,被不知名的部门填埋并修建了道路。为了维权,他两次起诉,均因被告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2024年,邓帆委托了冠领律所代理本案。冠领律师接案后,审慎研判,通过详细的资料以及明确的法律规定找准了被告。近日,某主管部门和村委会对邓帆鱼塘实施的强拆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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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湖北武汉的村民邓帆从村里承包了一处土地,用于养殖甲鱼。《承包合同》里约定,邓帆的承包期限为23年。但是在这期间,该村开启了整村自主改造拆迁项目,邓帆的鱼塘需要被提前填平,交还给村里。

  一家人的生计被迫中断,促使邓帆对补偿金额有了一定期待。之后几经协商,邓帆都未与村委会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坚持不移交鱼塘的邓帆在一次外出归家后,发现他的鱼塘不知被谁填平了。

  邓帆无力阻止拆迁项目后期建设,决心通过诉讼程序维权。但是因为不知道是哪个部门实施的填埋行为,邓帆只凭自己对行政诉讼的一知半解,起诉了与他生活相贴近的基层行政机关和街道办。结果,在两次诉讼里,他的诉求都因“被告与案件无利害关系”被驳回。

  2024年,邓帆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了解情况后,指派了诉讼经验丰富的郑文婷律师承办此案。

  通过前述案件,冠领律师注意到,这次办案的重点应该落在被告的选择上。随后,冠领律师查询了政府官网、向有关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具体地了解了征收项目由来,以及多年来相关职责在政府部门间的移转结果。最终确定,邓帆的鱼塘由某土地整理储备事务中心委托的区级主管部门接手,并进行了道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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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冠领律师还认为,在鱼塘未获得补偿时,村委会将鱼塘作为净地移交给主管部门,导致鱼塘因道路施工被填埋,具有过错,根据“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的规定,村委会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告。

  由此,冠领律师确定了本案的被告为区级主管部门和村委会。随后,冠领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主管部门和村委会均辩称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同时还表示,邓帆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其无权再提起诉讼。

  针对他们的观点,冠领律师表示,鱼塘被填埋后,邓帆一直在积极地主张权利,但因实施填埋行为的主体不明,导致他前期提起的行政诉讼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节点应为邓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主体时,因此邓帆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两位被告的辩护意见不应得到支持。

  主管部门作为道路建设的主管部门,村委会作为实施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应对邓帆鱼塘被填埋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确认主管部门、村委会对邓帆鱼塘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除冠领律师外,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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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姚晓婷

  审核主编:张冠彬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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