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广东茂名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案复议成功
2024年,广东茂名某村村民董庆贵的房屋面临着征收拆迁却未获补偿的情况。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向镇里的行政机关申请了信息公开,但却迟迟得不到回复。于是,董庆贵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帮助自己,并最终在行政复议中取得了胜利。
董庆贵,一位在广东省茂名市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的居民。2024年的夏天,他突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尽管拆迁工作如火如荼地进行,他却始终未能获得关于拆迁补偿的详细信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董庆贵决定向当地行政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要求了解包括征地项目的补偿专款专用账户资金足额到位、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以及自己所涉两处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等关键内容。
2024年7月初,董庆贵满怀期待地将《信息公开申请》邮寄给了镇里的行政机关。然而,时间一天天过去,他却没有收到任何答复。面对行政机关的沉默,董庆贵感到既困惑又无助。他深知,没有足够的信息,自己就无法在拆迁补偿问题上争取到应有的权益。
无奈之际,董庆贵听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曾成功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于是,他联系了冠领律所,寻求法律帮助。律所经过慎重研判,决定指派李晶宁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详细了解了委托人董庆贵的案情,包括他的房屋被强拆的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沟通的历史记录以及他对于拆迁补偿的合理诉求。在此基础上,律师制定出详尽的维权策略,决定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为董庆贵争取到应有的权利。
在复议申请中,冠领律师强调:首先,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受理向其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这一职权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赋予的,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体现。然而,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并未依法履行其答复职责。无论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情形,被申请人均应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告知或者答复。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途径;对于不予公开或信息未制作的情况,应说明理由。这是行政机关在处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但遗憾的是,被申请人并未遵循这一原则。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被申请人并未进行任何答复,也未向申请人提供任何信息或理由。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行政不作为。此外,《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未限制申请人就同一信息向不同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这意味着,即使申请人之前已经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过相同的信息,其仍然有权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不能因为申请人之前已经向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就拒绝答复。
最终,经过区级行政机关的认真审查,明确指出被申请人未对董庆贵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行为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这一胜诉结果,不仅为董庆贵争取到了应有的信息公开权利,更为他后续解决拆迁补偿问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为化名)
撰稿人:胡玉洁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