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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安徽宿州彩钢瓦房撤销限拆决定案两审皆胜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1-31 10:14:59 字体: [ ]

  沈通因在地下商场入口的挡雨设施上修建彩钢瓦房,遮蔽了王阳商铺的窗户,被王阳于2021年4月投诉违章搭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沈通拆除彩钢瓦房后,王阳又以挡雨设施与其是一个整体应一并拆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城市管理部门于2023年1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责令沈通限期拆除挡雨设施。沈通不服,选择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维权。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法院判决撤销《限期拆除决定》。王阳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后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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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沈通购买了一处位于安徽宿州的地下商场所有权,发现地下商场的前主人曾在商场出口修建了一处挡雨设施。为了物尽其用,沈通又在挡雨设施之上建设了彩钢瓦房。但沈通却没注意到,挡雨设施及彩钢瓦房完全遮蔽了一层某门面房的窗户。该门面房的所有权人王阳对此大为不满,多次联系沈通要求拆除。沈通不愿再耗费钱财精力,一直未加理会。

  双方的矛盾一直持续到2021年4月,王阳拨打民生热线投诉沈通违章搭建。城市管理部门到现场执法检查后,认定上述彩钢瓦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建议限期拆除。

  2021年5月,城市管理部门先后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沈通限期拆除彩钢瓦房。沈通接到处罚决定后,自行拆除了彩钢瓦房。

  王阳对此却仍不满意,他认为挡雨设施与彩钢瓦房属于一体,理应一并拆除,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城市管理部门对建设挡雨设施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法院经过审理后支持了王阳的诉求。

  2023年1月,城市管理部门向沈通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责令他们限期拆除挡雨设施。沈通认为挡雨设施并非由他修建,而是自购买地下商场时即存在,且与彩钢瓦房并非一体,不能将其当成拆除彩钢瓦房的剩余构筑物。

  沈通对上述拆除决定不服,于是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准备维权。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薛晓森律师承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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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代理沈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向法院提出:

  第一,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对其是否影响城市规划、是否能采取改正措施,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案中,城市管理部门在未对挡雨设施是否影响城市规划、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即作出拆除决定,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拆除决定属于对沈通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应提前告知他享有的陈述、申辩等相关权利。本案中,城市管理部门未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正当程序原则,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

  王阳作为上述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对判决结果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提出挡雨设施与彩钢瓦房是一个整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应一并进行拆除。

  冠领律师反驳指出:城市管理部门对于挡雨设施是否需要拆除,进行了多次多部门询问,其行为已经表明挡雨设施与彩钢瓦房并非一个整体,王阳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且即便挡雨设施与彩钢瓦房是一个整体,那么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就属于重复处理行为,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应当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同样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王阳上诉,维持原判。

  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挡雨设施的性质得到明确,沈通的财产权益得以保全。案后沈通积极与王阳联系,尝试通过沟通的方式妥善解决纠纷。沈通向冠领律师表示,大家抬头不见低头见,唯有和气才能生财。(文中除代理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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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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