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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广东中山厂房行政处罚纠纷案胜诉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6-21 09:37:01 字体: [ ]

  2023年9月,广东中山某镇行政机关以违建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方宇(化名)限期拆除其承包地块上的建筑物。方宇对该处罚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起诉维权。经过冠领律师的努力,2024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撤销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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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7月,广东中山某镇行政机关前往一处待征收地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块上建有多间砖瓦房屋及铁皮棚子等建筑物。工作人员经询问当地村委会干部后得知,该地块被出租给方宇作办厂之用,上述建筑物即是厂房及职工宿舍。

  镇行政机关随后经调查,发现该厂在建设时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办理相关规划报建手续,于是认定上述建筑物系违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于2023年9月向方宇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他在10天内拆除违法建筑物。

  方宇对该处罚不服,立刻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张欢律师承办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从方宇处得知他是在2018年承租了上述地块并受让了该厂,而上述建筑物则早在1986年便已建设完成。冠领律师还发现,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按照法律规定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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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综合以上信息制定出维权方案,代理方宇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首先,涉案建筑物建设时间为1986年,而镇行政机关却依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认定涉案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其次,镇行政机关未查明案涉地块的用地条件、规划条件及所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情况,直接责令方宇限期拆除建筑物,事实依据亦不充分。

  最后,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未保障方宇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按照法律规定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4条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6月作出判决:撤销镇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关于法律时间效力的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法律只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能适用于它颁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本案中,冠领律师通过查明案涉建筑物的建设时间,指出镇行政机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进而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保住了委托人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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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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