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拆迁补偿律师-拆迁办以违建为由强制拆除房屋如何解决
在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以违建或危房的名义强制拆掉拆迁户的房屋接下来,建房时,不给相关手续,建好后又将其强制拆除怎么办?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位于湖南长沙刘女士家的土地于2003年被行政机关占用,并答应另批一块地给她建房,并且写了相关协议。但是建房期间,行政机关一直未给她办理任何手续,2007年将房屋建好竣工。直到2022年房地产开发,需要征收土地时,行政机关派拆迁办告知刘女士没有建设许可证,属违法建筑,在没有下任何文件和处罚通知书情况下就将房屋强拆。
行政强制拆除属于一种十分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它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授权,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或者是经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拆迁办在未履行催告以及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下便实施强拆,属于违法强拆行为。因此,刘女士可以针对拆迁办违法强拆行为向实施单位的上级部门提出复议,请求对违法强拆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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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