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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的水泥厂虽然确认强拆违法,但认定的拆迁补偿太低怎么办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6-09 09:22:41 字体: [ ]

  工厂遭遇强制拆除,通过诉讼虽确认了强拆行为违法,但法院支持的拆迁补偿金额却远低于实际损失,该如何进一步维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闲置的水泥厂虽然确认强拆违法,但认定的拆迁补偿太低怎么办

  张先生是陕西西安人,早年他经批准在村内建设一家水泥厂,后来因经营不善一直闲置。2023年1月,当地街道办在未通知张先生的情况下强制拆除了水泥厂,还一直不支付补偿。张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虽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违法,但认定的拆迁补偿金额过低。案件虽“胜”,可结果却并不如人意。张先生于是委托律师提起了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不能越级提起上诉。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虽然张先生的厂房现已被拆除,但若其认为法院认定的拆迁补偿过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阐述一审有关拆迁补偿认定的法律适用错误、事实认定偏差或程序违法等问题,请求撤销或变更补偿判决。而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具有全面审查权,不仅审查法律适用,也审查事实认定。二审程序虽对一审判决有覆盖效应,但若当事人仅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上诉,未上诉部分在上诉期届满后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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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姗珊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