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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浙江台州翻建三层楼房撤销违法通知案复议成功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22 10:24:48 字体: [ ]

  2024年9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浙江台州撤销违法通知案复议成功。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村民郭栋梁(化名)的房屋免于被责令拆除的“命运”。

  郭栋梁是浙江台州某村的村民,在村中有一间一层老屋。2005年,因为家中人口增多,原来的房屋无法容纳一家人共同生活,郭栋梁便出资将老屋翻建成了三层小楼。

  房屋翻建后,郭栋梁一家一直居住在其中。2024年7月,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郭栋梁的房屋与登记不符,认为该房屋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系违法建筑。随后,有关部门向郭栋梁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他七天内拆除第三层房屋。

  郭栋梁头疼不已,不仅是想不通住了二十多年的房屋为何忽然变成违法建筑,更是不知道怎么面对拆除房屋的结果——如果拆了房子,他一家老小连个去处都没有。

  可通知书上提到的《城乡规划法》郭栋梁根本不懂,无奈之下,他决定向专业律师求助。经过朋友推荐,郭栋梁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经过研判接受委托,委派杨晨律师、陈淑娟律师代理此案。

  了解案情后,冠领律师首先指出,我国的《城乡规划法》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在那之前的建筑,就可能是不符合规划法要求的,根据“法不追究以往”的原则,《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的房屋,不能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这类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只要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及证书,是可以确权的,不算违章建筑。

  因此,郭栋梁的房屋是在2005年翻建的,具备一定的历史因素,不应直接被认定为违建。同时,冠领律师还详细查阅了当地相关的规定,完善代理意见。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而本案中的有关部门在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做出进一步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其在作出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前已告知郭栋梁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听取了他的陈述和申辩,属程序违法。

  做足准备后,冠领律师代理郭栋梁向当地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激烈的辩论,当地行政机关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决定撤销案涉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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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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