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房屋拆迁律师-诉讼时实施行政行为一方却不认可是适格主体怎么办
有的拆迁行政案件中,征收的房屋明明被强制拆除,可是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总会被对方一句轻飘飘的不是适格主体驳回,那么,提起诉讼时哪些主体可以作为行政案件的适格被告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陕西咸阳何先生家的小二楼因城乡建设被划入了征收范围,街道办声称他们调查、取证发现所涉房屋属于违建,要求拆除房屋。一开始何先生没当回事,直到几天后街道办带人来强制拆除。
坐立难安的何先生面对对方人多的势头,当即报了警且一直未敢离开现场,全程录像。何先生在朋友介绍的代理律师建议下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街道办言辞凿凿的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只是听令与行政部门做本职工作。且房屋违建,原告并不能证明与房屋有利害关系,应当驳回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有明确的被告”,是提起强拆违法案件的法定条件之一。
律师协助何先生整理证据链,在庭审上逐一对抗被告的巧言令色。街道办虽称行政部门要求的工作,可从何先生提供的录像证据视频看,实施主体却是街道办,因此被告主体适格。街道办应依法履行催告程序后下发强制拆除决定,并应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显然案件拆除过程中街道办程序违法。
其次何先生的房屋建于1996年,当时与村委会签订了允许建设的字据,因此与本案涉嫌房屋具有利害关系。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街道办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为日后赔偿申请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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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董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