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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故事】兄弟合资建房突遭“违建”危机,律师抽丝剥茧帮哥俩撤销限拆决定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6-11 14:32:06 字体: [ ]

  2024年10月,深秋的山东菏泽,郑翔就着台灯昏黄的光,读着手中皱巴巴的《限期拆除通知书》。镇行政机关的公章鲜红刺目,上面赫然写着“三日内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字样。随后,郑飞宇推门而入,兄弟俩对视一眼,都在对方眼里看到了同样的惶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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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哥,这到底咋回事?”郑飞宇问。两人望向不远处尚未完工的新房,砖墙上的水泥还未干透,这栋承载着全家希望的房子,怎么就成了“违法建筑”?

  原来,他们此前居住的房屋是父母建造,历经岁月侵蚀,早已成为四处漏风、墙体开裂的危房,每逢风雨天,屋内便滴滴答答漏水。为了让母亲住得舒适,兄弟俩拿出积蓄,在分配给自家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没想到自己的一片孝心和努力,换来的却是拆除通知。

  焦虑和无助笼罩着兄弟俩,他们四处奔波,试图寻找解决办法。然而,在镇行政机关那里,得到的只有冷冰冰的回复:“没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是违建。”眼看拆除期限一天天逼近,走投无路的兄弟俩听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处理行政纠纷方面经验丰富,便拨通电话求助。律所经过研判接受委托,指派律师郭昊代理本案。

  接案后,冠领律师第一时间奔赴当地,前往镇行政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在研究镇行政机关提供的国土空间规划图时,律师敏锐地发现,图中标记的“村集体用地”与兄弟俩的宅基地存在明显偏差。

  更重要的是,镇行政机关在作出拆除决定前,并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现场勘测、调查询问,也没有给予兄弟俩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基于此,律师整理好证据,代理兄弟俩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庭当日,镇行政机关代理人率先陈述,强调郑翔兄弟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违反《城乡规划法》,镇行政机关依据第六十五条作出拆除通知合法合理。

  对此,冠领律师表明,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需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程序正当三个维度进行审查。

  首先,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进行调查询问、听取陈述申辩,并给予当事人听证权利。律师展示证据目录,“但截至今日,镇行政机关未能提交任何现场勘测记录、调查询问笔录,也无证据证明其告知过郑翔兄弟陈述申辩的权利。这种剥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做法,直接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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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律师进一步指出,镇行政机关跳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前置程序,直接下达拆除通知,属于滥用行政权力,严重违背行政行为的比例原则。

  “认定违建不能仅凭几张照片和规划图。”律师将对比图投映在大屏幕上,“镇行政机关认定房屋占用村集体土地,但经核查,建房位置与1983年分配的宅基地完全重合。且房屋面积、结构等关键信息,镇行政机关均未进行实地测量确认。镇行政机关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仓促作出拆除决定,属于典型的事实认定错误。”

  律师强调,镇行政机关援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但忽略了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郑翔兄弟从未收到过任何停止建设或限期改正的通知,镇行政机关直接适用拆除条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本案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认定镇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存在程序违法、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2024年11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通知书。

  这一结果不仅让郑翔兄弟保住了辛苦建造的房屋,更彰显了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它告诉我们,在面对行政争议时,公民不必畏惧,只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依靠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终将给予公正的判决。

  (文中人物除代理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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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凌浩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