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说法:离婚分过财产后还能主张分割拆迁补偿吗
离婚后才发现之前共同居住的老房被拆迁,已经进行过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还能够分得一部分的拆迁补偿款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25年初,高女士与张先生离婚,离婚协议中对婚内财产进行了约定。然而,离婚后高女士才得知张先生曾领过一笔巨额拆迁补偿款。
被拆迁的房屋登记在张先生父亲名下,离婚前高女士的户口也在其中。高女士与张先生分居期间,该房屋被拆迁,张先生的父亲签订了补偿协议,之后张先生领取了全部的拆迁补偿。高女士对此毫不知情,直到离婚后办理户口时才得知此事。
高女士了解到自己也在安置名单中,认为自己也应分得拆迁补偿。可张先生认为两人的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对婚内财产进行了约定,且拆迁补偿来源为其父亲的老房,与高女士无关。两人因此争论不休。
《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张先生在离婚前获得的拆迁补偿应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高女士与张先生对婚内财产进行了约定,但在没有证据证明高女士明知房屋存在拆迁利益且明确予以放弃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登记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高女士有权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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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姗珊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