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部门能单方面决定自建房屋拆迁补偿吗
在城市更新和土地征收过程中,拆迁补偿的确定有时会成为争议焦点。当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一致时,征收部门能否单方面决定拆迁补偿金额?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李先生在村里有一处自建房屋,去年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在协商过程中,李先生认为征收方提出的20万元补偿款明显低于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因此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然而,令他意外的是,征收部门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向他送达了《领取补偿款通知》,单方面决定给予20万元拆迁补偿,并要求他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李先生对此十分困惑:征收部门有权这样单方面决定拆迁补偿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这意味着,征收部门作为具体执行机构,无权单方面确定拆迁补偿金额并强制要求被征收人接受。
在李先生的案例中,征收部门直接发出《领取补偿款通知》的行为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问题。首先,该通知并非由法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缺乏法律效力;其次,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未经专业评估或双方协商,剥夺了李先生的参与权和异议权。这种单方面决定补偿款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定程序,也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征收部门作出的通知程序违法。
实践中,有的被征收人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切勿轻易接受不合理的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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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陈雨欣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