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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代理新疆石河子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胜诉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0-08 10:38:20 字体: [ ]

  2023年,吴女士在新疆石河子某村的房屋被有关部门以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她不服此处罚,又因申请行政复议未果,遂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抽丝剥茧,多角度证明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错误,助吴女士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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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女士本是安徽人,曾为支援边疆建设,与丈夫李先生迁入新疆石河子某村落户。1993年,经村委会批准,他们购买了村里一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并迅速建成了201号房屋。因两人的三个儿子也落户在该村,吴女士又申请了三块宅基地,并陆续建起房屋。

  2023年7月,有关部门认为吴女士以“一户多宅”的方式非法占用土地,对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201号房屋。此时已八十岁高龄的吴女士突然失去了居住30年的养老房,她难以接受,于是在子女的陪伴下,申请了行政复议。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处罚决定。吴女士随后求助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林成律师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后,先奔赴新疆了解房屋情况。原来,吴女士获得的另外三块宅基地及所建房屋分别由三个儿子认领居住。2021年,吴女士与李先生离婚,两人协议约定201号房屋归吴女士所有,李先生随小儿子一起生活。后来另外三套房屋被征收,李先生及三个儿子作为房屋权利人均获得了安置补偿款。吴女士的大儿子单独成户,另外两个儿子仍在李先生的户下。

  冠领律师紧接着仔细研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现两个部门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皆有错误,遂以此代理吴女士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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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过程中,有关部门辩称,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吴女士即使离婚后也未分户,“一户多宅”的违法行为成立。行政机关则辩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冠领律师反驳道,我国1999年的《土地管理法》确认了“一户一宅”原则,吴女士取得宅基地在出具该原则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吴女士不受此限制。其次,相关法律规定,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吴女士一家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且经过村委会同意建房,即使没有相关手续,也并未违法。再加上吴女士离婚分得了201号房屋,前夫和儿子单独居住,她事实上属于单独一户。有关部门以“未办理分户手续”这一形式要件作为处罚的事实依据,认定事实不清。

  最后,有关部门作出处罚的依据是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但案涉房屋建设于1993年,适用法律错误。而行政机关在未改变事实认定的基础上,适用了“限期拆除房屋”的法律条文,再维持有关部门“没收房屋”的处罚决定,法律适用和处罚结果互相矛盾,应予撤销。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撤销两个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经过冠领律师的抽丝剥茧,成功收回了吴女士的房屋,保障了她安享晚年的物质基础,她对此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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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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