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房屋征收律师-只能按照征收方所说的产权置换予以补偿吗
公平补偿,应当补偿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至少是相当的,不应当让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贡献的被征收人吃亏。当被征收人遇到安置补偿失公,又无法选择安置补偿方式时该怎样维权?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刘女士家位于安徽省安庆市某处国有土地,刘女士一家在1995年花十多万建造了350多平的房屋,最近,该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方案是每户无论房屋面积大小,均只提供两套80多平米的安置房,没有货币补偿的方案。刘女士也打听过周围房价,均在7000/平方米左右浮动。刘女士只想按照国家补偿标准获得安置补偿费用,可多次与征收方协商提高安置补偿费都不见成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刘女士最终在亲朋好友的建议下,选择了咨询专业律师,针对安置补偿方案提起行政复议,最终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征收方剥夺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权利,所作出的安置补偿方案有失公平,责令限期征收方作出新的安置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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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妥紫荣